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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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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吳建璋、張乃云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通知書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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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
附件:
主旨:
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建璋、張乃云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宣告停止親權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建璋、張乃云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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