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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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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39號歐秀平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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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親字第3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歐秀平之111年度親字第31號家事起訴狀繕本及家事變更聲明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1份、家事追加聲明暨聲請二狀繕本及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原定111年度親字第31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112年1月3日下午2時庭期取消)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39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度親字第31號家事起訴狀繕本及家事變更聲明暨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1份、家事追加聲明暨聲請二狀繕本及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原定111年度親字第31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112年1月3日下午2時庭期取消)通知書各1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歐秀平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歐秀平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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