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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相對人徐聖雄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優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徐聖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徐聖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