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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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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45號劉惠春之開庭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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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婚字第1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惠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30日通知函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4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30日通知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劉惠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6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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