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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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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50號李立德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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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立德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45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立德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庭,相對人李立德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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