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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9號被告DAO THI NGUYET(中文姓名:陶氏月)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1年度婚字第2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DAO THI NGUYET(中文姓名:陶氏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99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DAO THI NGUYET(中文姓名:陶氏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