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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4號董子瑜(DONG ZI YU)之開庭通知等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董子瑜(DONG ZI YU)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董子瑜(DONG ZI YU)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董子瑜(DONG ZI YU)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9-23
- 更新日期:111-09-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