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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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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97號鄧氏菊之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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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1年度婚字第29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鄧氏菊之家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費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97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撤回起訴暨聲請退費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鄧氏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另通知本件前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惟原告業於111年9月19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原定112年2月16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庭期取消。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5-2 庭期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1-09-20
  • 更新日期:111-09-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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