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1號雷益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1年度婚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雷益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11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雷益容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1-09-15
  • 更新日期:111-09-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