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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阮氏嬌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優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阮氏嬌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1號改定未成年人監 護人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阮氏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阮氏嬌對未成年人楊○○(男、年籍詳卷)、楊 **(男、年籍詳卷)、楊&&(女、年籍詳卷)之親 權應予停止。
選定楊臺新(男、民國43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E10****865號)為未成年人楊○○、楊* *、楊&&之監護人。
指定楊茂雄(男、民國90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E12****826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 發布日期:111-08-22
- 更新日期:111-08-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