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黃丹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黃丹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304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丹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可配合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鑑定黃○晶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時間,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1-08-08
  • 更新日期:111-08-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