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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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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賴尊寧、賴萬為、邱蔣文瑩、賴婉寧、馮賴菊寧、蔣珍寧、蔣文心、蔣文元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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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賴尊寧、賴萬為、邱蔣文瑩、賴婉寧、馮賴菊寧、蔣珍寧、蔣文心、蔣文元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簡字第3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尊寧、賴萬為、邱蔣文瑩、賴婉寧、馮賴菊寧、蔣珍寧、蔣文心、蔣文元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蔣簡珍妮所遺如附表一所示
      之遺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示應繼分比例取得。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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