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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劉冠廷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劉冠廷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7號履行遺囑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劉冠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劉魯慧敏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並均得各自單獨向臺灣銀行領取所分得之款項)。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本院判決分割」比例負擔。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