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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8號楊雅仲之裁定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楊雅仲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88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
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楊雅仲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佰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聲請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發布日期:111-08-03
- 更新日期:111-08-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