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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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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92號連梅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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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雲110年度家聲字第1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連梅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聲字第192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連梅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連梅娟應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貳佰伍拾壹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每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相對人連唯宇、連怡翔應自民國一一0年六月起至聲請人
      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仟
      陸佰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每有遲誤一期履
      行者,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高建宇
 

  • 發布日期:111-08-01
  • 更新日期:111-08-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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