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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劉冠霖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冠霖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庭期)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18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庭期)各1份,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冠霖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3日下午3時40分庭期取消,改定於111年9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庭,相對人劉冠霖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07-11
- 更新日期:111-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