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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1號黃梅珍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新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梅珍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11號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梅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李偉和
書記官 科長 司法事務官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司新股
- 發布日期:111-07-07
- 更新日期:111-07-0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