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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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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472號嚴坤能之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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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光111年度司繼字第247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嚴坤能之通知函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繼字第2472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通知函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嚴坤能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庭處理111年度司繼字第2472號拋棄繼承等事件,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嚴世翔、嚴韋璇、嚴立傑聲明拋棄被繼承人嚴茂鴻(身分證統一編號:E101228070號)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請查照。


書記官  劉如純
 

  • 發布日期:111-06-21
  • 更新日期:111-06-2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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