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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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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沈黃鋒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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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沈黃鋒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3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沈黃鋒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之被繼承人沈柏松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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