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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婚字第465號鄭月之裁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友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鄭月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親聲字第535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鄭月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吳○○(男,民國105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E12****166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改由聲請人任之。
股 別:友股
- 發布日期:111-05-20
- 更新日期:111-05-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