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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張清發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張清發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52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張清發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協商室二(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程序,關係人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