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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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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蔡幸吟之111年4月1日函文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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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陽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幸吟之111年4月1日函文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同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4號通知行使權利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111年4月1日函文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幸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函文主旨內容:通知台端於文到25日內,就聲請人蔡永茂依本院102 年度家全字第6號假扣押裁定所供擔保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如逾期未行使權利並向本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規定,聲請人蔡永茂即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擔保書。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司陽股
 

  • 發布日期:111-05-16
  • 更新日期:111-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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