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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0年度親字第38號吳燕萍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燕萍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親字第3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燕萍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吳沛珍(女,民國六十四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二二****一一六號)與被告郭秀琴(女,民國四十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S二0****七一八號)間之親子關係存在。
確認原告吳沛珍(女,民國六十四年*月*日生,身分證統
一編號:S二二****一一六號)與被告吳立于、吳仲軒、
吳靜雅、吳燕萍、王鼎清、王淳玄及黃碧君之被繼承人吳
陳玉英(女,民國二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S二00四五二五九三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1-04-30
- 更新日期:111-04-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