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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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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少年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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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有保護當事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責任,可以於庭期前向承辦股報告事實請求保護,該股會以書面或口頭知會法警辦理保護事宜,在等候及出庭時法警均會妥善安排,視情況法官會做適當處理,如指示法警陪同出庭或隔離、視訊訊問。開完庭後法警也會協助安全離開法院。若庭期前未請求保護,也可以直接向法警室說明原因請求保護,法警室會向承辦股陳報後,妥善安排你的保護事宜。亦可向聯合服務中心尋求保護,服務人員也會請法警並報告承辦股做妥適的安排保護事宜。

    [ 110-05-03更新 ]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再傳不到,亦同。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證人到場作證完畢,法院會發給日費及旅費。

    [ 110-05-03更新 ]
  • 少年在學,如果未經請假並獲法院許可,仍應到庭。少年為少年事件程序主體,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官得依職權發同行書,強制到場。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保護官告知應遵守事項,並與少年保持密切聯繫,就少年教養、醫療、職業及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6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則可申請免除。若保護管束期間出現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經保護官勸導2次以上,評估有觀察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所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110-05-03更新 ]
  • 訓誡由法官執行,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將來應遵守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 110-06-18更新 ]
  •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110-05-03更新 ]
  •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庭)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執行之,受少年法院(庭)之指導。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得檢具事實,聲請少年法院(庭)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其期間不得逾2年。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

    [ 110-05-03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 110-05-03更新 ]
  • (一) 靜心接受法院通知,準時到法院接受調查和審理。
    (二) 安撫少年情緒,鼓勵其勇於悔改向上。
    (三) 可隨時選任輔佐人協助訴訟之進行。
    (四) 少年如被收容時,除了被禁見外,可到少年觀護所探視,予以關懷和鼓勵。
    (五) 少年如責付給家長,應注意少年之生活及行為,不可使其再犯非法之行為。
    (六) 少年調查官進行審理前調查時,應全力合作,詳細告知少年之相關情狀。
    (七) 告知少年於調查或審理時應誠實回答,不可虛偽或隱瞞。
    (八) 一切依法律規定處理,注意不受司法黃牛之騙,亦不可找人關說。
    (九) 如有相關問題,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 110-05-03更新 ]
  • 在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期間,家長之配合極為重要,關係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執行之成效,以下為家長應注意及配合之事項:
    (一) 瞭解受保護管束少年應遵守事項,並督促其遵守:包括法定應遵守事項及特定應遵守事項。
    (二) 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共同輔導子女改過向上:包括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三) 向保護官詳為報告子女的一切狀況;有關於子女的品格、性向、嗜好、專長等,均應與保護官詳作溝通,使保護官能充分暸解少年,針對少年問題妥為輔導。
    (四) 保護官作家庭訪問時應全力合作配合:保護官為了解少年情形,於保護管束期間會進行家庭訪問,家長應請全力配合。
    (五) 主動與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少年問題:如子女在校或在工作上發生問題,應主動與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從而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協助子女面對問題,克服困難。
    (六) 子女行為乖張、不服管教、逃學曠課、逃家、深夜遊蕩、結交不良朋友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時,應主動與保護官連絡,採取有效對策。
    (七) 子女再犯或行為偏差有再犯之虞時,應立即告知保護官妥適處理。
    (八) 家庭地址遷移或子女住所變更或外出工作、就學、服役時,應主動與保護官連絡。
    (九) 本院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應積極參加,學習正確的管教知識,增進與少年溝通的能力與信心,成為稱職的父母。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果受保護管束少年要到外縣市工作、就學,或出國、服兵役,均係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之情形,依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之規定,應經保護官之許可。故如有上述情形要離開家裡時,應檢具相關證明,向保護官報告,經保護官同意才可前往,否則為違反保護管束規定。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果受保護管束少年又再犯、逃學或吸毒,家長應立即向保護官報告,由保護官依相關規定辦理同行、協尋、尿液採驗或簽報法官處理。

    [ 110-05-03更新 ]
  • 少年到法院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和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不用陪同到院,但如家長要陪同少年到法院亦歡迎,可順便與保護官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少年之朋友、同學等人不可帶來法院,避免影響輔導情緒及上課秩序。

    [ 110-05-03更新 ]
  • 受保護管束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應該遵守下列事項:
    (一)法定應遵守事項: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規定,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服從少年法庭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應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二)特定應遵守事項:
    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況,除法定應遵守事項外,另指定特別應遵守之事項,以下是較常見的指示:
    1、應當改過自新,不得再有違法或虞犯行為。
    2、應聽從父母管教,不可違抗忤逆。
    3、不可深夜在外遊蕩、夜不歸宿或逃家。
    4、應按時上、下學,不可逃學或曠課。
    5、在校應遵守校規、尊重師長、愛護同學、認真上課。
    6、不可結交不良份子或參加不良組織。
    7、應勤奮工作,不可投機取巧或好逸惡勞。
    8、不可抽菸、飲酒或吸食毒品。
    9、不可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10、不可攜帶刀械、違禁物品或打架鬥毆。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接受執行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 報到應準時,不可遲到或早退。
    (二) 應攜帶報到手冊及原子筆或通知單。
    (三) 服裝儀容應整齊,不可奇裝異服或穿拖鞋,女生不可穿著暴露。
    (四) 不可攜帶香菸、檳榔或違禁物品到法院。
    (五) 可由家人陪同到法院,但不可帶同學或朋友來院。
    (六) 報到完畢應立即回家,不可在外逗留。
    (七) 接到輔導活動通知時,應準時前來參加。
    (八) 如生病或有重要事故,無法準時報到,應事先以電話向保護官請假。
    (九) 如要遷移住所、出國、出海或到外地工作、就學時,應先向保護官報告,經保護官許可才可以前往。
    (十) 如要長期在外縣市工作或居住時,可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護官申請將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遷移至當地法院執行。
    (十一)如接到徵集令要入伍服兵役時,應於服役前將徵集令影印送交保護官核備。
    (十二)報到當天如遇颱風來襲,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時,請勿來院,等候保護官另行通知。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係強制性之司法處分,故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事項,如果違反應遵守事項,會被保護官以勸導書予以勸導,如果勸導二次以上仍不改過,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裁定留置觀察,送交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如經留置觀察後還不改過,持續違反應遵守事項,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送交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所以保護管束雖然仍可居住家裡,照常過自由的生活,但如果違反規定,仍然會被送去留置觀察或感化教育。

    [ 110-05-03更新 ]
  • 假日生活輔導係強制性之司法處分,故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事項,如果不來法院報到或拒絕接受輔導,保護官會報請法官開具勸導書予以勸導,如果勸導後仍不改過,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裁定留置觀察,送交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3條第2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所以如果調查時調查官或法官發現家長有忽視教養之情形,可以裁定家長接受強制性之親職教育輔導。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5項規定:「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故經法官裁定親職教育輔導而不來接受輔導或上課,會被處以罰鍰或公告姓名。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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