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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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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少年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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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少年受同法第29條第1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並由少年法院主動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毋須具狀聲請。如有疑慮,請撥07-3573613訴訟輔導科詢問。

    [ 110-05-02更新 ]
  • 少年法院處理少年事件之審理流程有:審前調查、審理程序、審理中之交付觀察及觀護、責付之處置,分述如下:
    A.審前調查:
    1.在正式審理少年案件前,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製作調查報告。
    2.調查時若有必要,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3.少年調查官的調查報告中將提出對該少年之具體處遇意見,並於開庭調查或審理時,由少年調查官陳述調查意見,以供法官作裁定時之參酌。
    B.審理程序:
    1.少年法院開庭處理少年事件時,在法庭上出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
    2.少年事件之審理程序均採協商式審理,少年調查官及法官應先就少年非行行為之成因、過程,為必要之調查及了解。
    3.開庭審理時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作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
    4.經由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合致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以完成該案件之裁定(即宣示筆錄)。
    C.交付觀察:
    如在少年的行為狀況並不穩定,或少年已在某一保護處分執行中卻再犯其他案件時,法官為了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亦得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D.觀護、責付之處置: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規定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為適當之輔導(即急速輔導)及少年不能責付或以責付為顯不適當而需收容者,以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法院保護法庭之人員配置約有下列成員:
    法官(包含院長、庭長):負責少年保護法庭及少年刑事法庭的審判業務,並指揮監督各種保護處分之執行。
    少年調查官:負責少年事件之調查,於審理前應完成調查報告,並於開庭時出庭陳述意見。
    書記官:製作法庭筆錄。
    通譯:負責語言或文字翻譯。
    法警:負責維持法庭秩序。
    庭務員:辦理當事人報到開庭。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法院對少年所做的處分大致分二大類:轉向處分、交付保護處分,簡介如下:
    A.轉向處分:即針對少年犯案情節輕微,經不付審理時,法院可為之處分:
    1.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B.交付保護處分:於少年經審理後,法院得依少年非行之情節而實施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輔導處分,具有法律強制力。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有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並得於前項保護處分前或同時為禁戒及治療處分。

    [ 110-05-03更新 ]
  • 1.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取用。
    2、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捺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捺指印。
    7、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不動產所有權狀。
    8、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辦理少年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即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向法警室辦理。辦理少年責付之人,由少年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之人等為原則,特殊情形經法官同意後辦理為例外,少年責付手續等不收任何費用。

    [ 110-05-03更新 ]
  • A、辦理刑事被告具保,應備妥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汽機車駕照或有照片之證明身分證件)
    2. 私章、未攜帶者須簽名或捺指印。
    3. 法官裁定之保證金額。
    4. 被告之交保裁定或具保責付處理紀錄單(無單據者,可向法警室詢問)


    B、辦理少年責付,應備妥之文件:

    1.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汽機車駕照或有照片之證明身分證件)
    2. 私章、未攜帶者須簽名或捺指印。
    3. 辦理少年責付,不須繳保證金。
    [ 110-05-03更新 ]
  •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係指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 110-05-03更新 ]
  • 1.觀護人不是法官而是負責觀護工作的人員。觀護工作可區分為成年觀護與少年觀護,其中少年觀護工作是針對未滿18歲非行少年之調查及輔導,目的在教化矯治。
    2.於86年10月29日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之前,從事少年觀護與成年觀護工作者均稱為觀護人,修法之後,少年觀護人則依職務不同而改稱為「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少年調查官」的工作為: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及法律所定之其他事項。「少年保護官」的工作為: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包括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輔導等;以及少年法院(庭)對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之親職教育。

    [ 110-05-03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
    附屬之處分則有:(1)禁戒(2)治療。
    在處分的選擇上,並沒有輕重之分,考量的重點在於適合與否 。由於每一種處分的性質與執行方式皆不同,所以對於觸犯同種罪名的數個少年,少年法院(庭)會針對少年的個別需求及行為狀況,而有作出不同處分裁定。以下依序簡介各種處分內容: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訓誡:由法官執行,於一定期日通知少年及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官當庭向少年指明其行為不當之處,告知法律後果,曉諭應遵守之事項,並訓勉少年不要再犯。
    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於例假日到法院為3至10次之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透過個別或群體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 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的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視輔導成效而定。
    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少年法院(庭)得核發勸導書。勸導無效者,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B、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保護管束是不施以監禁處分以長期輔導而期待改善少年、兒童之行為,避免自由刑之科處,由專人或機關團體,消極監督其遵守法院指定之事項,積極輔導其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的一種社會性處遇。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或交由適當之機構或個人執行,執行時除告知少年應遵守事項外,並與之常保接觸,注意其行動,隨時加以指示;並就少年之教養、醫治疾病、謀求職業及改善環境,予以相當輔導。
    執行期間不得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執行已逾6月而有成效,認無繼續之必要;或因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得聲請免除執行。
    勞動服務為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
    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不服從勸導達2次以上,而有觀察必要者,少年法院(庭)得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
    若違反上開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上開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以認為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C、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對於家庭功能不健全或為避免少年有犯罪標籤化之虞。使少年在福利機構健全成長,以符合保護優先主義之特色。
    安置輔導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為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上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得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其執行。如認為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延長期間不得逾2年。
    少年在安置輔導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或曾受第55條之3留置觀察處分後,再違反應遵守之事項,足認安置難收效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安置輔導,將所餘之執行期間令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D、感化教育: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少年或少年之法定代理人認感化教育之執行有前項情形時,得請求少年保護官為前項之聲請。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E、附屬處分:少年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1.禁戒處分: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藥、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2.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 110-05-03更新 ]
  • 行為時14歲以上18歲未滿之少年犯罪後均會先移送少年法院(庭),由少年法院(庭)法官審查少年是否有下列情形,再裁定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理:
    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如殺人罪、強盜罪;或事件繫屬後少年已年滿20歲者。
    除上述情形外,少年法院(庭)調查之結果,認犯罪情節重大,依少年之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亦得移送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少年經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提起公訴,仍由少年法院(庭)審理。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法院(庭)處理少年事件之程序可分為調查、審理及執行。茲將各項處理程序概要說明如下:

    調查:

    法院於受理案件後,即開始所謂的「調查」程序,此時為了解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以決定後續之處理方式,少年法院(庭)法官會將事件交由少年調查官先作調查,並於開庭前提出審前調查報告,必要時,也會對少年施以心理測驗。

    審理:

    少年法院(庭)法官於進行調查程序後除裁定不付審理外,認少年應付審理時,裁定開始審理,此時即為「審理」程序。審理程序係採協商式審理,出席法庭之人員有法官、書記官、 少年調查官、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選任或指定輔佐人。由法官主持,在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尋求對該少年最合適有效之矯治、輔導方式。並在少年、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下,法官將協商適當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筆錄(即宣示筆錄),如協商不成,法官得自為裁定,完成整個案件的審理。

    執行:

    少年經少年法院(庭)法官調查或審理終結,並裁定少年交付之處遇確定後,即開始「執行」程序。對於少年之訓誡處分,由法官為之。不付審理之轉介處分由少年調查官為之;假日生活輔導處分,則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交付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為之;保護管束處分亦由少年保護官為之,但亦得依少年保護官之意見,將少年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少年之最近親屬或其他適當之人為之;安置輔導由少年保護官轉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執行之;感化教育處分,則於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內執行。

    [ 110-05-03更新 ]
  • 協商式審理在少年法制上是一項嶄新的審理方式,所謂協商式審理,其具體做法是在法官及少年調查官就非行少年的身心狀況、行為背景及成因、觸法過程先做必要的調查與了解後,由法官主導,在少年調查官、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及輔佐人共同參與下,經由充分之溝通後,尋求對於該少年最有效的輔導矯治方式。經由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的參與和認同,法官即可將該協商研定之保護處分方式及內容當庭宣示,記明於筆錄,即完成該事件之裁決。因裁定之處遇已獲得少年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致共識,對於日後保護處分之執行,能充分合作、全力配合,能更有效達到處遇之目的。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之處理,為一極為特殊與專業性之工作,與一般成人刑事案件之性質迥異。由於少年觸法之本質、成因與特性均與成年犯罪有顯著之差異,應由具有少年行為科學知識的專業人員,經由專業之程序,運用專業之方法,實施特別之處遇,以輔導、教育的方法,來達到重建人格,健全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以改變行為,變化氣質為目的。
    為順應社會及時代需要,有效防制少年犯罪,我國於民國51年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57年於各地方法院設置觀護人,職司少年輔導工作;59年在各地方法院成立專業處理少年事件之少年法庭;於60年全面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以「寬嚴互濟,教罰並重」之精神來處理少年事件;復於86年再度大幅修正少年事件處理法,並於88年9月15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條之規定,於高雄地區成立全國第一所專業少年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專責少年事件之處理與少年保護工作。
    少年法庭之人員配置約有:少年法庭庭長、法官、書記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佐理員、尿液採驗員及執達員。至於少年法院則尚有院長、書記處、法警、人事、會計、統計、政風等行政人員設置。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法院(庭)在審理少年事件時,為決定是否再予保護處分,或應予何種保護處分較為妥適,而裁定將少年交付少年調查官為6個月以內期間之觀察,並由少年調查官就觀察結果附具建議提出報告,此即審理中之交付觀察。

    [ 110-05-03更新 ]
  • 法院聯合服務中心及本院網站備有各類書狀範例可供參考也可到服務中心有專人指導繕狀。訴訟程序不明瞭請至訴訟輔導科或撥07-3573613電話諮詢。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法院(庭)受理這些案件後,就會開始進行整個少年事件的程序。移送當日法官會先訊問調查決定是否責付或收容,爾後定期通知開庭調查並派少年調查官為審理前的調查或訪視。如對訴訟程序有疑問時,請至訴訟輔導科詢問。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9條規定,少年法院(庭)接受移送、請求、報告案件後,應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該少年與事件有關之行為、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以及其他必要之事項,提出報告並附具建議。少年調查官之調查及處遇建議乃供法官開庭審理時,對少年背景資料能有一些瞭解,而給予適當處分的裁定。

     

    [ 110-05-03更新 ]
  • 誰可以來申請:無資力者、強制辯護案件之刑事被告(或強制輔佐之少年、法定代理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者。
    申請人應準備無資力及申請扶助案件之相關證明文件(無資力認定標準:單身或兩人家庭每月可處分收入,台北市2萬8千元以下,高雄市2萬3千元以下,其他縣市地區2萬2千元以下,可處分資產50萬元以下。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人,增加1萬元,每人平均可處分資產在1萬5千元以下。)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 412-8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請加02(幫我一把)           

                                橋頭分會:07-6121137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http://www.laf.org.tw/

    [ 110-05-03更新 ]
  • 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是否原諒少年之關鍵。少年法院(庭)之設,主要目的非在於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給予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

     

    [ 110-05-03更新 ]
  • 1.本院法警室為夜間收狀窗口。請備妥書狀及繕本。
    2.休(例)假日法警室也有辦理收狀服務。
    3.郵遞方式。

    [ 110-05-03更新 ]
  • 法院有保護當事人安全出庭之環境與責任,可以於庭期前向承辦股報告事實請求保護,該股會以書面或口頭知會法警辦理保護事宜,在等候及出庭時法警均會妥善安排,視情況法官會做適當處理,如指示法警陪同出庭或隔離、視訊訊問。開完庭後法警也會協助安全離開法院。若庭期前未請求保護,也可以直接向法警室說明原因請求保護,法警室會向承辦股陳報後,妥善安排你的保護事宜。亦可向聯合服務中心尋求保護,服務人員也會請法警並報告承辦股做妥適的安排保護事宜。

    [ 110-05-03更新 ]
  •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證人經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可以處罰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強制拘提到場,再傳不到,亦同。另外,證人雖然到場,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而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科以新台幣3萬元以下的罰鍰。
    證人到場作證完畢,法院會發給日費及旅費。

    [ 110-05-03更新 ]
  • 少年在學,如果未經請假並獲法院許可,仍應到庭。少年為少年事件程序主體,不能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出庭。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法官得依職權發同行書,強制到場。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由少年保護官執行,期間不得逾3年。少年保護官告知應遵守事項,並與少年保持密切聯繫,就少年教養、醫療、職業及環境予以相當輔導。執行6 個月以上,表現良好則可申請免除。若保護管束期間出現違反應遵守事項行為,經保護官勸導2次以上,評估有觀察必要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於少年觀護所予以5日內之觀察,若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或經留置觀察後再違反應遵守事項,足認保護管束難收效果者,少年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撤銷保護管束,所餘執行期間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 110-05-03更新 ]
  • 訓誡由法官執行,法官向少年指明其不良行為,曉諭將來應遵守事項,並得命立悔過書。

    [ 110-06-18更新 ]
  • 少年之假日生活輔導為3次至10次,由少年保護官於假日為之,對少年施以個別或群體之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或其他作業,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使其養成勤勉習慣及守法精神,其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其輔導成效而定。

    [ 110-05-03更新 ]
  •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庭)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執行之,受少年法院(庭)之指導。
    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3年。執行感化教育已逾6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少年法院(庭)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安置輔導期間為2月以上2年以下,執行已逾2月,著有成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或有事實原因以不繼續執行為宜者。安置機構、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得檢具事實,聲請少年法院(庭)免除其執行。
    安置輔導期滿,認有繼續安置輔導之必要者,得聲請少年法院(庭)裁定延長,其期間不得逾2年。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於保護管束執行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不服從勸導2次以上,而有觀察之必要者,保護官得聲請法官裁定留置少年於少年觀護所中,予以5日以內之觀察。或少年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29條第1項或42條第1項第1款假日生活輔導處分、第3款安置輔導之處分,經勸導無效者,少年調查官、保護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安置機構等得聲請法院裁定五日以內留置觀察。

    [ 110-05-03更新 ]
  •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8條,仍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
     

    [ 110-05-03更新 ]
  • (一) 靜心接受法院通知,準時到法院接受調查和審理。
    (二) 安撫少年情緒,鼓勵其勇於悔改向上。
    (三) 可隨時選任輔佐人協助訴訟之進行。
    (四) 少年如被收容時,除了被禁見外,可到少年觀護所探視,予以關懷和鼓勵。
    (五) 少年如責付給家長,應注意少年之生活及行為,不可使其再犯非法之行為。
    (六) 少年調查官進行審理前調查時,應全力合作,詳細告知少年之相關情狀。
    (七) 告知少年於調查或審理時應誠實回答,不可虛偽或隱瞞。
    (八) 一切依法律規定處理,注意不受司法黃牛之騙,亦不可找人關說。
    (九) 如有相關問題,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 110-05-03更新 ]
  • 在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執行期間,家長之配合極為重要,關係著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執行之成效,以下為家長應注意及配合之事項:
    (一) 瞭解受保護管束少年應遵守事項,並督促其遵守:包括法定應遵守事項及特定應遵守事項。
    (二) 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共同輔導子女改過向上:包括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
    (三) 向保護官詳為報告子女的一切狀況;有關於子女的品格、性向、嗜好、專長等,均應與保護官詳作溝通,使保護官能充分暸解少年,針對少年問題妥為輔導。
    (四) 保護官作家庭訪問時應全力合作配合:保護官為了解少年情形,於保護管束期間會進行家庭訪問,家長應請全力配合。
    (五) 主動與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少年問題:如子女在校或在工作上發生問題,應主動與保護官共同研究處理,從而尋求合理的解決途徑,協助子女面對問題,克服困難。
    (六) 子女行為乖張、不服管教、逃學曠課、逃家、深夜遊蕩、結交不良朋友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時,應主動與保護官連絡,採取有效對策。
    (七) 子女再犯或行為偏差有再犯之虞時,應立即告知保護官妥適處理。
    (八) 家庭地址遷移或子女住所變更或外出工作、就學、服役時,應主動與保護官連絡。
    (九) 本院辦理之親職教育活動,應積極參加,學習正確的管教知識,增進與少年溝通的能力與信心,成為稱職的父母。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果受保護管束少年要到外縣市工作、就學,或出國、服兵役,均係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之情形,依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之規定,應經保護官之許可。故如有上述情形要離開家裡時,應檢具相關證明,向保護官報告,經保護官同意才可前往,否則為違反保護管束規定。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執行期間,如果受保護管束少年又再犯、逃學或吸毒,家長應立即向保護官報告,由保護官依相關規定辦理同行、協尋、尿液採驗或簽報法官處理。

    [ 110-05-03更新 ]
  • 少年到法院報到接受保護管束和假日生活輔導時,原則上家長不用陪同到院,但如家長要陪同少年到法院亦歡迎,可順便與保護官商談少年生活及行為狀況,但少年之朋友、同學等人不可帶來法院,避免影響輔導情緒及上課秩序。

    [ 110-05-03更新 ]
  • 受保護管束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應該遵守下列事項:
    (一)法定應遵守事項: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規定,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交往。
    2、服從少年法庭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
    3、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
    4、應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報告執行保護管束者。
    5、非經執行保護管束者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七日以上。
    6、經諭知勞動服務者,應遵照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7、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必須遵守之事項。
    (二)特定應遵守事項:
    少年保護官依少年個別情況,除法定應遵守事項外,另指定特別應遵守之事項,以下是較常見的指示:
    1、應當改過自新,不得再有違法或虞犯行為。
    2、應聽從父母管教,不可違抗忤逆。
    3、不可深夜在外遊蕩、夜不歸宿或逃家。
    4、應按時上、下學,不可逃學或曠課。
    5、在校應遵守校規、尊重師長、愛護同學、認真上課。
    6、不可結交不良份子或參加不良組織。
    7、應勤奮工作,不可投機取巧或好逸惡勞。
    8、不可抽菸、飲酒或吸食毒品。
    9、不可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
    10、不可攜帶刀械、違禁物品或打架鬥毆。

    [ 110-05-03更新 ]
  • 少年接受執行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時,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 報到應準時,不可遲到或早退。
    (二) 應攜帶報到手冊及原子筆或通知單。
    (三) 服裝儀容應整齊,不可奇裝異服或穿拖鞋,女生不可穿著暴露。
    (四) 不可攜帶香菸、檳榔或違禁物品到法院。
    (五) 可由家人陪同到法院,但不可帶同學或朋友來院。
    (六) 報到完畢應立即回家,不可在外逗留。
    (七) 接到輔導活動通知時,應準時前來參加。
    (八) 如生病或有重要事故,無法準時報到,應事先以電話向保護官請假。
    (九) 如要遷移住所、出國、出海或到外地工作、就學時,應先向保護官報告,經保護官許可才可以前往。
    (十) 如要長期在外縣市工作或居住時,可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護官申請將保護管束或假日生活輔導遷移至當地法院執行。
    (十一)如接到徵集令要入伍服兵役時,應於服役前將徵集令影印送交保護官核備。
    (十二)報到當天如遇颱風來襲,經高雄市政府宣布停止上課時,請勿來院,等候保護官另行通知。

    [ 110-05-03更新 ]
  • 保護管束係強制性之司法處分,故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事項,如果違反應遵守事項,會被保護官以勸導書予以勸導,如果勸導二次以上仍不改過,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裁定留置觀察,送交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如經留置觀察後還不改過,持續違反應遵守事項,或違反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撤銷保護管束,將所餘之執行期間送交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所以保護管束雖然仍可居住家裡,照常過自由的生活,但如果違反規定,仍然會被送去留置觀察或感化教育。

    [ 110-05-03更新 ]
  • 假日生活輔導係強制性之司法處分,故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事項,如果不來法院報到或拒絕接受輔導,保護官會報請法官開具勸導書予以勸導,如果勸導後仍不改過,保護官會向法官聲請裁定留置觀察,送交少年觀護所予以五日以內之觀察。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1項規定:「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第3條第2款觸犯刑罰法律之虞之行為,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所以如果調查時調查官或法官發現家長有忽視教養之情形,可以裁定家長接受強制性之親職教育輔導。

    [ 110-05-03更新 ]
  •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第5項規定:「拒不接受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接受為止。其經連續處罰三次以上者,並得裁定公告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姓名。」故經法官裁定親職教育輔導而不來接受輔導或上課,會被處以罰鍰或公告姓名。

    [ 110-05-03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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