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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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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若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接到開庭通知時,是否仍須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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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通常係少年犯後態度是否有悔意之表徵,也是告訴權人是否原諒少年之關鍵。少年法院(庭)之設,主要目的非在於處罰觸法或虞犯少年,而是在於透過程序之進行,關懷、瞭解少年觸法或偏差行為之成因,給予提供少年最適切之援助及輔導,俾利其未來不至於再犯。故少年縱與被害人和解,甚或被害人撤回告訴,接獲開庭通知時,少年身為少年事件之當事人,當然仍須出庭。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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