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少年法院對少年所做的保護處分有哪些?

字型大小:

少年法院對少年所做的處分大致分二大類:轉向處分、交付保護處分,簡介如下:
A.轉向處分:即針對少年犯案情節輕微,經不付審理時,法院可為之處分:
1.轉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為適當之輔導。
2.交付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及少年之人嚴加管教。
3.告誡。
B.交付保護處分:於少年經審理後,法院得依少年非行之情節而實施以教育、福利措施為內容之輔導處分,具有法律強制力。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有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並得於前項保護處分前或同時為禁戒及治療處分。

  • 發布日期:110-05-03
  • 更新日期:110-05-03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