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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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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12月廉政宣導─涉詐領助理費208萬 嘉義縣前議員夫婦貪汙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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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前議員汪志敏、鄭玲玲夫婦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208萬餘元,嘉義地院依違反貪汙治罪條例判處汪志敏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鄭玲玲執行1年9月,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

曾連任嘉義縣第16、17屆縣議員汪志敏及妻子鄭玲玲,經人檢舉涉嫌以人頭詐領議員助理費,經查汪志敏涉嫌利用其胞弟汪之龍、妻妹鄭芳芳(已故)當人頭助理,向嘉義縣議會申請助理薪資、年終獎金等共詐領469萬餘元;汪志敏夫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法院審酌汪志敏夫婦本應自律為選民榜樣,竟將公費助理費挪為他用,然而確實有聘用杜姓、浦姓、湯姓、安姓等人擔任議員助理、司機,共支付助理費261萬餘元,扣除非屬詐領的費用,是以夫婦倆詐領補助費為208萬2199元。

考量夫婦倆坦承犯行,並已繳回犯罪所得,2人所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一重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汪志敏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1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又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

鄭玲玲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又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9月,褫奪公權4年。應執行有期徒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可以上訴。

  • 發布日期:110-12-24
  • 更新日期:111-01-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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