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履行勸告

字型大小:

問與答


1. 什麼是履行勸告?

為了調整債權人與債務人利害關係,避免因貿然採取強制執行手段引發當事人間之對立,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先行調查債務人履行義務之狀況,並依其調查結果,勸告債務人自發性履行其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2.聲請「履行勸告」之受理機關及所在地為何?

 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之第一審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地區,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法官為之。

 

3.聲請「履行勸告」之進行流程為何?

(一)本院受理履行勸告事件後,會分別通知兩造、未成年子女到院,瞭解不能自動履行之原因,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機會,若兩造就執行名義之履行無法達成共識,即勸諭兩造同意讓專業促談委員進行會談並記明筆錄。

(二)若兩造同意會談,立即安排日期、委員(具心理師、社工、諮商或輔導背景之人),並先會同委員召開小組會議進行評估。

(三)若促談成立,則由委員擬定試行方案,再開庭確認試行方案內容,並載明訊問筆錄,方案期間以兩個月為限。兩造暫行情況良好,則進行第二次會議,確認兩造是否履行原訂執行名義內容,或同意改以試行方案進行會面,若為後者,則當庭製作訊問筆錄,除請當事人撤回履行勸告事件外,並就試行方案另分新案成立調解筆錄。

(四)若兩造促談無法成立或暫定試行方案後,無法履行內容或暫行情況不佳,於召開第二次會談後,確認兩造無履行意願,並經債權人或債務人聲請停止勸告者,則終結停止勸告程序,由債權人決定是否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表單例稿下載(目前暫無提供)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