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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專區
問與答
1.收養子女是不是一定要經過法院認可才可以?
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五日起,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
2.終止收養如何辦理?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一)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養子女為成年人者,可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毋庸經過法院裁判。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應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3)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 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二)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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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5-0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