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如從適用程序加予分類,分別有家事調解事件、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履行勸告事件;而家事事件法,則從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之程度等不同,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分別適用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之特色及制度
一、實施全面調解制度
(一)調解前置主義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丁類事件得聲請調解),應讓當事人先經由調解程序,確實瞭解紛爭所在,提供諮詢服務,促使當事人考慮除裁判外,有無其他更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調解家庭成員間之利害關係,進而自主解決紛爭,以重建或調解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
(二)專業實質調解模式
遴聘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之專家或學者,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提供相關專業之諮詢、諮商、教育、輔導、轉介社會資源等服務,以多元科際整合方式,促進當事人自主、圓融、和平解決紛爭,妥適及徹底處理彼此之歧見,促使雙方做友善合作式的父母,避免日後再起紛爭。
二、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且涉及公益,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自應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三、社工陪同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於家事事件程序中,時有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出庭作證之情形,為緩和其情緒及心理壓力,訂定法院必要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員陪同出庭,法院並得採取適當必要措施,以保護其等隱私及安全。
四、程序監理人
為促進程序經濟、更加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於家事事件程序中設計程序監理人制度,代當事人或關係人為程序(包括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行為,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五、家事調查官
為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輔助法院釐清調查特定事項之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家事事件法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進而引入社會資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 家事法庭席位介紹
審判長席、受命法官席、陪席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證人,鑑定人發言席、被告訴訟代理人席、被告席、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席、原告訴訟代理人席、原告席
- 溝通式法庭席位介紹
審判長席、受命法官席、陪席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原告代理人席、原告(聲請人)席)、陪同社工席、程序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關係人(證人、鑑定人)席、被告訴訟代理人席、被告(相對人)席、陪同社工席、程序監理人席
- 遠距視訊法庭席位介紹
遠距訊問螢幕、遠距訊問攝影機、程序監理人,專家席、關係人席、代理人席、相對人席、關係人席、代理人席、聲請人席、調解委員席,法官席、書記官席
- 協商式法庭席位介紹
書記官席、調解委員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代理人席、程序監理人,社工席
家事調查官業務分組
分組業務 |
業務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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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調解業務 |
1.家事調解委員連繫 2.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研習 3.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聘任、評鑑 4.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調解期程 |
家事服務中心業務 |
1.辦理家事服務中心各駐點對口連繫 2.辦理家事服務中心連繫會議 3.辦理家事服務中心補助申請之檢核 |
友善父母親職婚姻教育資源 |
1.辦理兒福聯盟宣導友善父母課程 2.辦理兒福聯盟宣導親職教養計畫課程 3.辦理收出養親職教育認證課程 4.辦理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婚姻課程 5.社會局社工訪視調查業務行政對口連繫 |
程序監理人、醫療等專業資源連繫 |
1.辦理輔助、監護宣告醫療連繫 2.辦理心理衛生資源連繫 3.辦理程序監理人資源連繫 4.統整家事調查官各項業務工作內容及時數 |
院內親子會面、家調官辦案及內外網路系統建置 |
1.辦理兒福聯盟支援親子會面業務 2.辦理高雄市家暴及性侵害中心對口連繫 3.辦理家調官辦案進行簿建置 4.辦理家調官內外網路文件資料之建置 |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