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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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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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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大樓

家事事件

家事事件,如從適用程序加予分類,分別有家事調解事件、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及家事履行勸告事件;而家事事件法,則從事件類型之訟爭性強弱程度、對程序標的所享有之處分權限範圍、需求法院職權裁量以迅速裁判之程度等不同,而將性質相近之事件類型,分別歸類為甲、乙、丙、丁、戊等五類,分別適用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


家事事件法之特色及制度

一、實施全面調解制度

(一)調解前置主義
法院處理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丁類事件得聲請調解),應讓當事人先經由調解程序,確實瞭解紛爭所在,提供諮詢服務,促使當事人考慮除裁判外,有無其他更符合家庭成員利益之解決方案,調解家庭成員間之利害關係,進而自主解決紛爭,以重建或調解和諧的身分及財產關係。
(二)專業實質調解模式
遴聘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及尊重多元文化之專家或學者,擔任家事調解委員,提供相關專業之諮詢、諮商、教育、輔導、轉介社會資源等服務,以多元科際整合方式,促進當事人自主、圓融、和平解決紛爭,妥適及徹底處理彼此之歧見,促使雙方做友善合作式的父母,避免日後再起紛爭。

二、職權調查事實及證據

家事事件多與身分關係有關,且涉及公益,審理程序中,為求法院裁判與事實相符,並保護受裁判效力所及之利害關係第三人,便於統合處理家事紛爭,自應採行職權探知主義,明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院得視個案具體情形,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

三、社工陪同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於家事事件程序中,時有表達意願、陳述意見或出庭作證之情形,為緩和其情緒及心理壓力,訂定法院必要時,應通知主管機關指派社工或其他適當專業人員陪同出庭,法院並得採取適當必要措施,以保護其等隱私及安全。

四、程序監理人

為促進程序經濟、更加保護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於家事事件程序中設計程序監理人制度,代當事人或關係人為程序(包括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行為,保護其利益,並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之溝通橋樑,協助法院迅速、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五、家事調查官

為瞭解家事紛爭背後隱藏之真正問題,輔助法院釐清調查特定事項之事實,圓融解決家庭紛爭,家事事件法明定家事調查官承法官之命,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進而引入社會資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 家事法庭席位介紹

審判長席、受命法官席、陪席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證人,鑑定人發言席、被告訴訟代理人席、被告席、家事調查官,程序監理人席、原告訴訟代理人席、原告席

 

  • 溝通式法庭席位介紹

審判長席、受命法官席、陪席法官席、書記官席、通譯席、原告代理人席、原告(聲請人)席)、陪同社工席、程序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關係人(證人、鑑定人)席、被告訴訟代理人席、被告(相對人)席、陪同社工席、程序監理人席

家事法庭席位介紹

 

  • 遠距視訊法庭席位介紹

遠距訊問螢幕、遠距訊問攝影機、程序監理人,專家席、關係人席、代理人席、相對人席、關係人席、代理人席、聲請人席、調解委員席,法官席、書記官席

 

  • 協商式法庭席位介紹

書記官席、調解委員席、聲請人席、相對人席、代理人席、程序監理人,社工席

遠距視訊法庭席位介紹


家事調查官業務分組

分組業務

業務內容

家事調解業務

1.家事調解委員連繫

2.辦理家事調解委員研習

3.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聘任、評鑑

4.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調解期程

家事服務中心業務

1.辦理家事服務中心各駐點對口連繫

2.辦理家事服務中心連繫會議

3.辦理家事服務中心補助申請之檢核

友善父母親職婚姻教育資源

1.辦理兒福聯盟宣導友善父母課程

2.辦理兒福聯盟宣導親職教養計畫課程

3.辦理收出養親職教育認證課程

4.辦理教育局家庭教育中心婚姻課程

5.社會局社工訪視調查業務行政對口連繫

程序監理人、醫療等專業資源連繫

1.辦理輔助、監護宣告醫療連繫

2.辦理心理衛生資源連繫

3.辦理程序監理人資源連繫

4.統整家事調查官各項業務工作內容及時數

院內親子會面、家調官辦案及內外網路系統建置

1.辦理兒福聯盟支援親子會面業務

2.辦理高雄市家暴及性侵害中心對口連繫

3.辦理家調官辦案進行簿建置

4.辦理家調官內外網路文件資料之建置

  • 發布日期:110-05-05
  • 更新日期:110-07-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紀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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