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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51號許易儒之許易儒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護字第4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易儒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用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5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易儒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