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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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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451號許易儒之許易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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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樂112年度家護字第45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許易儒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用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45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許易儒
      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
   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之行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姚佳華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樂股

  • 發布日期:112-06-20
  • 更新日期:112-06-2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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