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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000211號蔡樹王之裁定正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12年度家補字第2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樹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211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蔡樹王得
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公告事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煌明、蔡樹王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分割遺產,主張被繼承人死亡
時,遺留存款及投資等遺產,共計新臺幣(下同)6,500,
098.7元,以原告主張之應繼分3分之1計算,核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2,166,700元(計算式:6,500,098.7×〈1/3〉=2
,166,700,小數點後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
8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