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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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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親字第4號陳皓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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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厚112年度親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皓中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親字第4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皓中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陳OO(女、民國***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T*********)非原告陳OO至被告陳OO(男、民國**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U*********)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書記官  徐悅瑜
 

  • 發布日期:112-06-09
  • 更新日期:112-06-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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