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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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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11號阮馨儀之開庭通知、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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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怡111年度養聲字第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阮馨儀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11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阮馨儀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机怡瑄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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