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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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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135號羅德寶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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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協112年度司繼字第11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羅德寶之通知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135號拋棄繼承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通知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羅德寶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主旨:本庭處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135號拋棄繼承等
      事件,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羅美鶯、陳毓慧
      、陳其禕聲明拋棄被繼承人羅蘇金玉(女、民
      國19年11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Q200624
      515號)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為合
              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
             其他繼承人。
      二、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另行向
            本院提出聲請狀,本院將依法審酌。
正本:關係人羅德寶 

書記官  黃瑞玲



 

  • 發布日期:112-06-01
  • 更新日期:112-06-0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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