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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59號賴安娜之通知書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勵112年度司繼字第19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賴安娜之通知書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959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通知書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賴安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公告事項:
主旨:檢送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959號陳報遺產清冊裁定正本一件,請查收。
說明:
一、民法第1156條第3項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即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據繼承系統表所載,台端同為被繼承人賴福利之繼承人,若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則視為已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2項規定,特此通知。
函 稿 代 碼:F064-1 裁判國內公示送達
股 別:司勵股
- 發布日期:112-05-31
- 更新日期:112-05-31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