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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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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000521號嚴文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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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善112年度家護字第5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嚴文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521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
      。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嚴文海得於上
      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嚴○海不得對於聲請人楊氏○紅實施身體、精
      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相
      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
      行為。相對人應遠離下列場所至少一○○公尺:㈠聲請人住
      所(地址:高雄市大樹區○○路○○巷○○號○○樓);㈡聲請人
      工作場所(地址:高雄市大寮區○○街○○號)。本保護令之
      有效期間為壹年。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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