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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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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235號譚德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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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新112年度家補字第23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譚德隆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23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譚德隆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譚綵瑜之遺產,其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57880元(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2分之1,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合計為178940元【計算式:遺產總額357880元×原告應繼分1/2=17894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高千晴


 

  • 發布日期:112-05-29
  • 更新日期:112-05-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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