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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王超云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親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超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42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超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王OO非被告王超云之婚生女。
確認原告王OO與被告洪OO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