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親字第42號王超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親字第4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超云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親字第42號否認推定生父之訴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超云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確認原告王OO非被告王超云之婚生女。
      確認原告王OO與被告洪OO之親子關係存在。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