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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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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相對人乙、丙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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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之裁定正本各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90號宣告停止親權等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乙、丙對於未成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地址詳附
   件)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
選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長為甲之監護人。
指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5-26
  • 更新日期:112-05-2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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