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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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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羅柏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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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敦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羅柏誠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20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羅柏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
      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聲請人羅○○(女,民國九十七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二二****三○一號)、羅○○(女,民國一○二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二二****四二六號)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羅○○、羅○○之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元,並由法定代理人陳瑋嶸代為受領。如遲誤一期履行時,其後十二期喪失期限利益。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王鵬勝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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