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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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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王安里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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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志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安里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安里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王明利所遺如附表三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三「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並應按附表四「金錢補償方法」欄所示金額為金錢補償。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五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王誠億
 

  • 發布日期:112-05-24
  • 更新日期:112-05-24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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