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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林福地、林素霞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光112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關係人林福地、關係人林素霞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准予備查通知關係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關係人林福地、關係人林素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主旨:本庭處理112年度司繼字第1673號拋棄繼承等事件,聲明人即拋棄繼承權人林仕育、林淑慧、黃可薰、黃丞慶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林清祥遺產之繼承,經准予備查在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
二、台端如欲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請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狀,本院將依法審酌。
書記官 楊長洋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