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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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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33號張純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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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1年度婚字第3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純仁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33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張純仁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張徐○○(男,民國一〇四年*
  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一二****二八八號)、張徐○○
  (男,民國一〇六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E一二*
  ***三一一號) 、張徐○○(女,民國一〇九年*月**日
  生,身分證字號:E二二****三六八號) 權利義務之行使
  或負擔,均由原告單獨任之。
    ㈢被告得依如附表所示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與兩造所生
  未成年子女張徐○○、張徐○○、張徐○○會面交往。
    ㈣被告應自民國一一一年四月一日起至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
  女張徐○○、張徐○○、張徐○○各自成年之日止,按
  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張徐○○、張
  徐○○、張徐○○之扶養費每人各新臺幣玖仟元。前開給
  付每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
  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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