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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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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05號被告陳秋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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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敏108年度婚字第30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秋梅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裁定正本各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8年度婚字第30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本院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秋梅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家事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陳玲君
 

  • 發布日期:112-05-15
  • 更新日期:112-05-15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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