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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11號侯郁琳之判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雲111年度婚字第31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侯郁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11號離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侯郁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㈡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許OO(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單獨任之。
㈢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許OO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原告關於未成年子女許OO之扶養費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如有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
㈤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㈦本判決第四項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書記官 高建宇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