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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劉濤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