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劉濤之裁定正本一件

字型大小: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法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謝佳妮


股       別:法股
 

  • 發布日期:112-05-10
  • 更新日期:112-05-10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