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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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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NGUYEN THI QUYNH ANH(阮氏瓊英)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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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司光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聲請人即被收養人NGUYEN  THI  QUYNH  ANH(阮氏瓊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62號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即被收養人NGUYEN  THI  QUYNH  ANH(阮氏瓊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楊長洋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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