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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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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76號張立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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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高少家宗家勵112年度家補字第1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立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補字第176號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立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被代位人張立德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張立德就其與被告張愛蓮、張立輝、張高玉花、張立群所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張增強(殁於民國107年1月20日)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張立德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張立德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系爭遺產價額如附表說明欄⒈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0,105,306元,而張立德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如附表說明欄⒉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1,06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書記官  林佑盈
 

  • 發布日期:112-05-09
  • 更新日期:112-05-09
  • 發布單位: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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